(2016)鲁0282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洁庆与李福喜、山东省阳谷平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庆,李福喜,山东省阳谷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486号原告周洁庆。被告李福喜。被告山东省阳谷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东环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东路2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庆与被告李福喜、被告山东省阳谷平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原告周洁庆并非本次事故受损车辆车主,不具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洁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周洁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如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