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358号原告曾京平与被告许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京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37000元、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4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35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