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与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冯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住所地:原平市。被告冯敏,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农民,现住原平市。委托代理人:刘四九,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与被告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州市原平优种猪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宇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