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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樊玉霞与崔媛媛、何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媛媛,何辉,崔远成,高秀珍,樊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媛媛。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辉,系崔媛媛配偶。委托代理人:亓立国,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亚南,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远成,系崔媛媛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珍,系崔媛媛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玉霞。委托代理人:杨灵敏、吕银果,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崔媛媛、何辉、崔远成、高秀珍与被上诉人樊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媛媛及其与何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亓立国、周亚南,上诉人崔远成,被上诉人樊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灵敏、吕银果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高秀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赵淑婷代审判员 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羽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