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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徐振民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民,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民,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董事长。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红垦劳人仲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闻博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红垦劳人仲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