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诉被告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87-1号原告:李爽,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告:王博雅,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博雯,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永东,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平英,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力、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6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诉被告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死者王亮亮至今仍未安葬,故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本案的此次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被告的事故车辆只投保一份交强险,要给其他死伤人员预留份额,先予执行2万元将死者尸体进行安葬。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五原告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