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59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四川省宜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宜汉县。2013年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窜至中山市五桂山区南村雅居乐御龙山天熙小区,使用剥线钳、刀片等工具,多次到该小区E2幢偷盗电线,共盗走BVV-16平方线8868米、BVR-16平方线2217米(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8771.33元)。同年11月17日晚上8时许,陈某在上述小区E2幢盗剪电线并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被盗剪的BVV-16平方线104米、BVR-16平方线26米。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偷盗的电线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窜至中山市五桂山区南村雅居乐御龙山天熙小区,使用剥线钳、刀片等工具,多次到该小区E2幢偷盗电线,共盗走BVV-16平方线336米、BVR-16平方线84米(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515.4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同年11月17日晚上8时许,陈某再次窜至上述小区E2幢盗剪电线后将电线剥皮。陈某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被盗剪的BVV-16平方线104米、BVR-16平方线26米(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77.44元)。破案后,缴获的电线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负责人刘尤恒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7日下午2时许,其雅居乐御龙山工程部接到售楼部电话得知,在御龙山天熙小区E2幢702房内发现部分电线塑胶外皮,怀疑系楼层内电线被盗。其陪工程部工作人员联同物业安管部工作人员查看,发现E2幢五楼至七楼的电井门被撬开,电井中七楼以下的电线均被盗。该电线在今年年初安装好,但未交楼给业主使用,没有通电。11月17日晚8时40分许,其接保安负责人电话,称当值保安员抓获一名嫌疑人,发现疑似被盗铜线。其派人巡查发现御龙山花园二期二段E2幢1301、1403房内有电线皮,电线内的铜芯被剥走,经检查发现七层至十五层电线再次被盗,被盗共150米。于是其到派出所报案。2.抓获及缴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7日晚8时,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石鼓派出所民警接五桂山雅居乐御龙山小区保安报警称,其抓获一名小偷。民警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控制,缴获电缆铜芯线两袋,作案工具墙纸刀一盒(内有刀片六张)、剥线钳一把、白色布手套一对。民警将陈某及上述涉案物品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在被告人陈某处扣押BVR铜蕊电线26米(已剥皮)、BVV铜蕊电线104米(已剥皮)、墙纸刀片1盒(6片)、手套1对、剥线钳1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中山市五桂山南村雅居乐御龙山天熙小区E2栋,现场多个电井房电线被剪,部分房内留有大量电缆外皮。5.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关于电线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5年10月17日,电线(金环宇牌BVV16铜芯线)鉴定单价为8.33元,电线(金环宇牌BVR16铜芯线)鉴定单价为8.53元;2015年11月17日,电线(金环宇牌BVV16铜芯线)鉴定单价为8.25元,电线(金环宇牌BVR16铜芯线)鉴定单价为8.44元。6.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2015年10月17日在五桂山南村雅居乐御龙山花园内的天熙E2栋处提取的“红双喜烟头”可疑斑迹上检出男性成分,在排除同卵双生双胞胎的情况下,该处男性成分与“陈某血纱”来自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7.本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8日获减刑后刑满释放。8.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4月29日、2011年7月25日、2011年11月1日、2012年3月17日因盗窃电线被行政拘留。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10.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7日晚8时30分许,其在五桂山南村雅居乐御龙山小区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拿着两袋东西、形迹可疑,即上前检查。该男子开始跑,其用对讲机通知其他保安员过来,后将该男子抓住,抓住该男子时该男子已将两袋东西丢了。他们报警,后与民警一起在华锦工地围墙里将两袋东西找到,里面全是剥皮的电缆铜线,旁边还有墙纸刀、刀片。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被抓涉嫌盗窃的男子。11.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7日晚8时50分许,其在五桂山雅居乐御龙山小区执勤时,见另一名保安员骑摩托车跟着一名陌生男子(提着两个袋子),其上前帮忙时,该男子掉头逃跑。后来有警车到现场,其才知道该男子是盗窃嫌疑人。由于当时是晚上视线不足,其看不清该男子的特征。12.被告人陈某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四次到五桂山雅居乐御龙山花园盗窃电缆,前三次每次盗窃电缆线约140米,最后一次盗窃电缆线约130米。电缆线都是铜芯线,四条粗线与一条细线为一组线。其盗得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将铜线捆成捆背出去后找收废品的卖掉,前三次总共卖得一千多元。其指认出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赃物。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在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认定盗窃电缆11085米证据不充分,应认定盗窃电缆550米。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BVV-16平方线336米及BVR-16平方线84米的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一十五元四角。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墙纸刀片一盒(六片)、手套一对、剥线钳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素芳黄丹霞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