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与程文清、洪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程文清,洪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001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住所地闽侯县甘蔗镇校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X2983028-6。负责人陈真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方英,联社信贷员。被告程文清,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洪美玉,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与被告程文清、洪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以被告程文清、洪美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