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晓慧与被执行人张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艾克电缆有限公司,汪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长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连芬,女,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青林美地金三街60号4-1。本院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齐宝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街60号1单元4层1号、甘井子区金三街60号1单元4层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