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兆丰汽车公司与刘江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兆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8366256-0。负责人刘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男,生于1974年10月14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栗永喆,陕西汉钟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汉中市兆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中市兆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雪梅、委托代理人任谦,被上诉人刘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永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汉中市兆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0627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李小艳审 判 员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