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卜海河、邢艳涛、韩成龙与被告全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海河,邢艳涛,韩成龙,全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625号原告卜海河。身份证号码×××原告邢艳涛。身份证号码×××原告韩成龙。身份证号码×××被告全东生。身份证号码×××原告卜海河、邢艳涛、韩成龙与被告全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海河、邢艳涛、韩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海河、邢艳涛、韩成龙诉称,三原告合伙经营烘干塔,2015年11月3日,被告全东生给原告卜海河打电话,说有两车好玉米,让原告先给打120000.00元钱,晚上就把玉米送过来,原告给被告打款120000.00元,后来被告未将玉米送来,只还款7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全东生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录音光盘一份,证实被告欠款属实,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给付1200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全东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合伙经营烘干塔,2015年11月3日,被告全东生与原告卜海河联系称有两车玉米,先打款120000.00元,后送玉米,因故玉米买卖没有成交,被告还款70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还款12000.00元,余款3800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因买卖玉米没有成交,被告应当及时返还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买卖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三原告玉米款38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