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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赵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赵小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丽,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赵小杰,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赵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张丽在本案审理时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中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标准及方式,经本院释明,原告张丽仍不能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标准及方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张丽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