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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78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被告:巫亚敏,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骆彩英,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泥汊镇三溪工业园高新大道西侧房屋和位于无为县泥汊镇新兴村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告巫亚敏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4区腾徽苑S2幢土地使用权和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腾徽苑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宣 霖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