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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宏宇、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宏宇,姜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宏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丽杰。再审申请人刘宏宇因与被申请人姜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宏宇申请再审称:(一)铁锋区人民法院就刘宏宇与姜丽杰间的借贷一案已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2)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由于铁锋区法院的原因,而没有及时送达判决和执行。姜丽杰再次起诉要求追加利息,一、二审判决不应支持,因为并非刘宏宇有意拖欠,是铁锋区法院渎职行为造成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姜丽杰本次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从2003年至2015年,已十余年,同时,姜丽杰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从本案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姜丽杰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再审。本院认为:(一)刘宏宇一直不予认可2002年8月12日钟巧芝所代收的判决书,称其本人从未收到判决,为此,铁锋区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11月19日给刘宏宇本人送达(2002)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在此期间刘宏宇停薪留职,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姜丽杰向刘宏宇主张这一期间借款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二)本案刘宏宇与姜丽杰间的借款纠纷,已有(2002)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就借款本息作出判决并生效。由于刘宏宇并不认可当时的送达,故铁锋区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重新送达。为此,本案姜丽杰再次起诉,只是就2002年7月15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主张权利,所以,姜丽杰的起诉即未超诉讼时效也不属重复起诉,刘宏宇的该点理由不成立。(三)刘宏宇虽提出本案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予以证实。综上,刘宏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宏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