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486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怀良、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2014年7月25日被告返回娘家,原告多次劝说无果,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婚姻支付15万元彩礼,导致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原告已诉讼过,虽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一直无音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崔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前期两人感情较好,但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有偏见,稍有不顺就拳打脚踢,且被告现在患病未愈,夫妻应相互扶持。2、彩礼数额不符,原告给被告彩礼款10万元,被告返还给原告1000元,剩余彩礼款,一部分被告购买了结婚陪嫁物品,另一部分钱被告交给原告用于生产经营。被告无钱且现患病,经济困难,无经济来源,要求原告给予5万元经济帮助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0元,被告依照习俗返还给原告现金1000元,被告实际接受原告彩礼款数额为109000元。另查明,宋某曾于2015年4月16日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2月15日,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砀山县赵屯镇赵屯村委会证明一份,砀山县赵屯派出所询问笔录,购买四金的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婚前购物明细单,被告在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住院的用药清单,医药费收费票据,照片2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令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曾于2015年4月16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仍未共同生活,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前,原告按照习俗给付了被告彩礼款,因此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况且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该彩礼款被告应适当返还。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彩礼款4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包含购买四金)15万元,虽提交了询问笔录及村委会证明,但仅能证明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09000元,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被告依照习俗返还给原告现金1000元,被告实际接受原告彩礼款99000元,该彩礼款一部分被告购买了陪嫁物品,另一部分被原告要去用于生产经营,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陪嫁物品,也没有给被告要钱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亦无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辩称,被告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并且被告现身患××要求原告给予5万元经济帮助金,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所举证据因无住院病历等其他证据向佐证,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经济困难且患病住院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被告崔某返还原告宋某彩礼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