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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久才诉栾振发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才,栾桂梅,栾振发,张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814号申请人杨久才,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栾桂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栾振发,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子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栾振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4800101800000000XXXXX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栾振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4800101800000000XXXXX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