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514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