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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514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