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权军、谢纲等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权军,谢纲,权忠,马德安,马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528号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伊宁路。法定代表人:郝风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柱,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权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谢纲,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权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马德安,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被告:马小海,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军、谢纲、权忠、马德安、马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20.3元,邮寄费400元,合计2020.3元,由原告塔城市新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天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