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701号原告:张玉珍。被告: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