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疏小明与童莉、汪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疏小明,童莉,汪龙,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43号原告:疏小明,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童莉,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龙,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玲,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疏小明诉被告童莉、汪龙、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上述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疏小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童莉、汪龙、李玲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