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炳禹与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炳禹,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炳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吴炳禹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炳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炳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炳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炳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