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芳与胡清、李晓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芳,胡清,李晓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166号申请人:李芳,女,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胡清,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李晓静,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李芳与被申请人胡清、李晓静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李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清、李晓静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清、李晓静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明、王秀兰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