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利纸塑有限公司与上海祥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利纸塑有限公司,上海祥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6362号原告上海中利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黄小鹤,总经理。被告上海祥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利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查明,祥天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祥天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青浦区,系争合同履行地亦非本市虹口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