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包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392-6号申请执行人:包某。被执行人:李某。关于包某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71.6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71.6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