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25号原告齐某某,女,住永寿县仪井镇。被告樊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