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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燕超与樊文新、周龙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超,樊文新,周龙涛,李鲁江,兰正祥,苗某,常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414号原告李燕超,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文新,男,1990年2月25日生。被告周龙涛,男,1997年11月27日生。被告李鲁江,男,1998年1月20日生。被告兰正祥,男,1997年7月20日生。被告苗某。被告常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超与被告樊文新、周龙涛、李鲁江、兰正祥、苗某、常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