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非与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非,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68号原告吴非。被告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俊,公司员工。原告吴非与被告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半收取,原告吴非已预交),由原告吴非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