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与孙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孙双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654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孙双刚,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与被告孙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公司。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