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梁成民与孙文永、胡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成民,孙文永,胡景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54号申请人梁成民。被申请人孙文永。被申请人胡景英。申请人梁成民诉孙文永、胡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文永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文永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