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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刑初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杨国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新,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杨国新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驾驶鲁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本市梅城镇总府街由西向东行驶。23时50分许,被告人杨国新途经总府街287幢7号路段时,与蒋某停放于该处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后翻车,造成自己、摩托车乘坐人王某2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国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2无责任。被告人杨国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1、胡某、王某2、蒋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