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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海兰与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宿城区鼎博投资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兰,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宿城区鼎博投资咨询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350号原告赵海兰。委托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淮海建材城装饰城36幢3楼。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青、李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城区鼎博投资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丹桂园D区9号门面房。经营者胡幕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兰与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胡幕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兰申请将被告胡幕帮变更为被告宿城区鼎博投资咨询服务部,并获本院准许。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赵海兰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