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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民初367号原告汤某。被告钟某。原告汤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汤某、被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钟某于2006年11月相识相恋,于2008年1月举办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性格迥异,相互沟通不足,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被告离家去深圳务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钟某离婚。被告钟某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没有收取原告任何礼金。原告从2009年开始,就没有好好工作。主要依靠被告打工挣钱支付家庭的各项开销。因为工作压力大,经济条件差,没有休息好,被告先后流产三次。被告觉得自已身体不够好,经济比较困难,而原告又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这才逼着原告找个合适的工作养家。2015年春节后,由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个人费用,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和被告钟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前后,原、被告以在深圳务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015年4月后,因为经济比较困难,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钟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和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也一直较好。2015年4月以后,因经济困难,原、被告产生的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汤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某与被告钟某离婚。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