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1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义,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向宁,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清,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权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如下:一、合同签署情况: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租赁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租赁标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龙观路北侧金源公司龙华工业园第2栋1-6层,权利人为原告。四、合同约定的条款:《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五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五、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迁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龙观路北侧金源公司龙华工业园第2栋1-6层的租赁房屋,并将上述租赁房屋完好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6年1月起按118850.20元(59425.10×2)向原告支付逾期迁离双倍租金的赔偿金,直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六、本院裁判意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前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在租赁期满后返还涉案房屋,被告在租赁期满后仍占用涉案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归还房屋双倍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倍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即庭审辩论终结之日止。至于2016年4月6日后的违约责任,由原告另行起诉。因被告租金已实际缴纳至2016年4月份,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房屋双倍租金违约金差额178275.3元,计算方式为59425.10×3个月。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龙观路北侧金源公司龙华工业园第2栋1-6层房屋;二、被告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8275.3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金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