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苹果与柏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苹果,柏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刘苹果。被告柏广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烨,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苹果诉被告柏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凤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仁方、许庆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苹果、被告柏广保、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苹果诉称:2015年7月29日9时20分许,柏广保驾驶苏B×××××小型客车沿江阴市芙蓉大道南侧副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葫桥路口西侧地段时,与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他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广保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他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属性,他同意按照机动车处理。另查,苏B×××××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31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柏广保辩称:他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属于驾驶车辆一方的责任由他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他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肇事车辆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他公司认为刘苹果驾驶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故赔偿责任划分应按照机动车责任来划分;刘苹果主张的部分赔偿标准过高;他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9时20分许,柏广保驾驶苏B×××××小型客车沿江阴市芙蓉大道南侧副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葫桥路口西侧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苹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致车辆撞到由西向东行驶郇小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刘苹果、郇小娟受伤及车辆、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苹果被送至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于2015年8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广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苹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郇小娟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2月11日,刘苹果以柏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来院。另查明:苏B×××××小型轿车为赵桂平所有,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该车辆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柏广保与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刘苹果发生的医疗费总额的20%作为非医保用药费用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由柏广保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刘苹果的误工标准,各方一致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月计算。审理中,原告刘苹果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桂平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定损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表示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所认定的事故责任应作为本院确定民事赔偿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柏广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苹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刘苹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属性,保险公司抗辩应属于机动车,刘苹果亦认可按机动车属性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柏广保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刘苹果自负。苏B×××××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对柏广保承担的赔偿款予以理赔并赔付刘苹果。关于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方能够确认一致的为:医疗费384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05元、误工费4890元、车损2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余损失确定如下:1、护理费。护理费期限本院定为住院期间7天,标准酌定为65元/天。护理费确定为455元。2、交通费。结合刘苹果的伤情,就诊时间及就诊远近,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综上,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84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05元、护理费455元、误工费489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2500元,合计12035.44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121.93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445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900元,共计7466.93元,其余损失按上述本院认定的责任,由柏广保负担3197.96元,剩余部分由刘苹果自负。对于柏广保承担的赔偿责任,苏B×××××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对柏广保承担的赔偿额度予以理赔并赔付给刘苹果。保险公司和柏广保已商定医疗费总额中非医保用药的比例为20%,故柏广保所赔偿的538.36元属非医保用药费用由柏广保承担,其余2659.6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并直接给付刘苹果。综上,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35.44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0126.53元;由柏广保赔偿538.36元,剩余部分由刘苹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苹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035.4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126.53元,由柏广保赔偿538.36元,剩余部分由刘苹果自负。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刘苹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刘苹果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170元,由刘苹果自负3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苹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