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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文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24号罪犯文某。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文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5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文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旷学瑛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