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宋德清与刘士瑞、刘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瑞,宋德清,刘伟伟,刘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瑞,男,1965年10月生。委托代理人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清,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临滨。原审被告刘伟伟,男,1986年11月生。原审被告刘士华,男,1961年12月生。上诉人刘士瑞因与被上诉人宋德清及原审被告刘伟伟、刘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莉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提纲淮滨县人民法院:上诉人刘士瑞因与被上诉人宋德清及原审被告刘伟伟、刘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后,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案刘士瑞与宋德清之间的欠款是基于土地买卖合同产生,而刘士瑞因倒卖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你院(2008)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那么宋德清买卖土地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刘士瑞之间的该笔欠款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上意见供参考。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