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xx物流合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xx物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07号原告王xx,女,被告xx物流。负责人李xx,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物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