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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xx物流合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xx物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07号原告王xx,女,被告xx物流。负责人李xx,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物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