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泛波与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泛波,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6行初7号原告刘泛波,男,委托代理人李炎秋,男,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密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泛波诉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泛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琦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易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