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172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周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杜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