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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172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周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杜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