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敬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徐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法定代理人谭建慧,鹤峰县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徐敬刚,,鹤峰县民族中心学校教师。系徐某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鹤民初字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敬刚拒不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2828执101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工资予以扣留。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8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先羿审判员 黄 芳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