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超与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7号原告冯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马建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马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健美,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超与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梦意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