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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春林申请执行陆建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陆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保4号申请人王春林,男,1965年3月7日出生,苗族。被申请人陆建东,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侗族。申请人王春林申请执行陆建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陆建东在贵州大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车辆和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建东在贵州大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绍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维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