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黎燃均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8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无业,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广珠东线上坭村对开路段时,因碰撞到路中间的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向广州市顺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915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黎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黎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