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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胜杰与徐胜忠、肖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杰,徐胜忠,肖云香,许朋光,刘燕明,许子信,吴晓霞,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85号原告许胜杰。被告徐胜忠。被告肖云香。被告许朋光。被告刘燕明。被告许子信。被告吴晓霞。被告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蒲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朋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胜杰与被告徐胜忠、肖云香、许朋光、刘燕明、许子信、吴晓霞、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胜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胜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胜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