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韶燕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546号罪犯李韶燕,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李韶燕于一九八三年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9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8日止。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烟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韶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假释,与原判余刑二年十一个月十七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鲁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韶燕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零24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李韶燕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韶燕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韶燕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韶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韶燕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