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470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邬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邬东海,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11294),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双山村。法定代表人:冯津法,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与厂房已在另案进行财产处置程序,暂无法直接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定作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陈朝阳黄德义朱黎明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宁波星光灿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精益电器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与厂房已在另案进行财产处置程序,暂无法直接变现,待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与厂房已在另案进行财产处置程序,暂无法直接变现,待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黎明: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