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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706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霞进,周晓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706原告丁某某,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号附*号。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号。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自2016年4月11日签收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