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06号原告: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荷光路五横路三号楼第五层东侧。法定代表人:李俊佳。委托代理人:崔志杨,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露,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南路2号之一401。法定代表人:韩书。被告: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648号牛栏前大厦A601室。法定代表人:吴贤清。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路通公司)诉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安公司)、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蒂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仪安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诉讼中,“侵权行为地”相比较于“被告住所地”在判断管辖权时有优先作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仅有《公证书》,而该《公证书》所载明的产品由是被告欧凯蒂公司在淘宝网上的销售。如被告欧凯蒂公司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行为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其行为地不可能在广州,最多只能算在被告欧凯蒂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即深圳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仪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欧凯蒂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广州市及深圳市的相关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现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仪安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彩丽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莫伟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梁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