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599号原告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9区2F227室。法定代表人纪文远,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蓉平。委托代理人王劭丹,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培芳,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润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文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泽润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油漆涂料的贸易公司,被告因生产家具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油漆涂料。2015年4月及10月,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635535.5元货款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35535.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1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华恒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份开始,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涂料。2015年4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油漆货款606745.5元。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被告又欠货款28808元。上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35553.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63555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支付其货款635535.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泽润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35535.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5元,由被告南京华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