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财与被执行人周巨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财,周巨臣,张满,周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91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财,男,满族,1944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周巨臣,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张满,女,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周璐,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1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财与被执行人周巨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巨臣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巨臣给付原告王洪财本金7万元及利息;被告周巨臣给付原告王洪财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巨臣与第三人张满于1991年登记结婚至今;第三人周璐系被执行人周巨臣、张满之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第三人周璐所应承担的债务;但能表明该债务为第三人张满与被执行人周巨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满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洪财清偿被执行人周巨臣应清偿的债务。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洪财要求追加第三人周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源: